上海:聚焦“卡脖子”难题,加快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日前,工信部、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优质企业培育工作。“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实施领航企业培育工程,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我国“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成长历程表明,自主创新和科技强国建设不是一场孤独的航行,“专精特新”的光芒可以照亮科技强国建设的征程。事实上,“专精特新”是举国开放创新体制下的创新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其成员还包括高等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产业链相关企业和其他技术供应商。“专精特新”的成长是在筛选了数以千计的创意或技术构想、经过无数次的闭环验证与市场的检验后,最终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开发了具有突破性的产品或服务,包括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同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善于将创新部署到整个价值链中,通过推出新产品、新服务,高度定制化,更小的批量或者更短的生产周期,来为客户提供全新的或者改善的价值主张。此外,“专精特新”的成长和壮大更离不开举国开放创新体制下由制度环境、文化土壤等构成的创新创业友好型生态。
对此,笔者在近期调研部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基础上,结合全球工业和创新强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实践,产生了以下几点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的相关思考。
增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GDP,70%以上的技术创新,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是我国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基础研究、创新策源能力、技术转移转化方面,我国中小企业还存在显著不足。尤其是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深度、速度和精度显著提升的大背景下,“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仅凭自身力量,难以解决产业链、创新链上的所有问题,必须构建创新联合体,在加强自主创新的同时,采用开放创新的模式,将不同的创新主体有机连接在一起,协同分散的创新资源和创新要素,形成强大的创新生态。同时,“双循环”新发展战略需要科技含量高、竞争力强、成长潜力巨大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组建系统性创新联合体,协同抢占全球产业链、创新链和价值链高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企业出题者作用,推进重点项目协同和研发活动一体化,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发展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长期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较强、配套能力突出,是产业链供应链的重要环节。今年初,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提出,“十四五”期间,工信部将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工程,形成“百十万千”专精特新企业群体,通过“双创”带动百万家创新型中小企业,培育十万家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万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千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这一举措势必对培育更多市场创新主体,全面提升我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带来新机遇。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已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今年7月30日的政治局会议提出“要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应用研究,开展补链强链专项行动,加快解决‘卡脖子’难题,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这也是中央高层首次聚焦并提出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将之与“补链强链”、克服“卡脖子”、培养更多创新主体联系到一起。
成立高规格的创新与技术转移管理机构
近年来,国内许多高校和科研机构成立了技术转移办公室。但受制于技术转移政策、法规的缺失和相关管理体制的约束,多数技术转移办公室难以施展拳脚。因此,不妨借鉴美国小企业管理局或者德国、法国、英国、日本小企业服务机构的运营理念与模式,结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研发不足的现状,成立高规格的专门服务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技术转移的管理机构,推进各部委、高校、地方政府和企业在现有技术转移政策方面的协同,形成合力,释放技术转移对中小企业成长的赋能作用。
需要明确的是,管理机构的设立是为了推动科技立法,提供法律保障和研发资助,防止技术创新和研发方面的“市场失灵”,激励并保护公正、公开、透明的市场竞争,而不是对技术转移和创新进行行政干预。比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简称SBA)主要承担四项职能,分别是:协助小企业获得资金,提供培训和咨询服务,协助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制定促进小企业成长与发展的政策并监督、评估政策执行效果。
制定创新与技术转移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企业攸关国家经济增长、就业和创新。我国1.2亿户市场主体中有3000多万中小企业、8000多万个体工商户。可以说,中小企业是就业的主要渠道、产业链稳定的重要环节,也是市场主体的关键。近年来爆出的“卡脖子”难题,迫切要求国家从法律法规的高度制定相关政策,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营造致力于创新的环境和制度化支持。比如,制定企业科研经费抵税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创新和知识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便捷的技术转化转移政策。这方面不妨借鉴美国在发展中小企业方面的立法措施。
美国政府自二战结束以来尤其重视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中的作用,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法案。比较典型的有:1980年的《拜杜法案》,该法案以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为对象,允许大学、非营利机构和小企业对政府资助的研发成果拥有知识产权,并通过技术转移实现商业化;1986年的《联邦技术转移法》,该法要求建立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联合体,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1992年的《加强小企业研究与发展法》,该法案鼓励小企业参与联邦政府的研发活动,促进研究机构的技术向小企业转移;1995年的《技术转让促进法》要求科研机构的技术创新通过转移转让尽快实现商业化;2000年制定了《技术转让商业化法》。
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全球科技创新竞赛和国内制造业空心化的现实,美国压力骤增,更是从联邦政府层面连续出台大量促进前沿科技创新和重塑制造业辉煌的战略政策和文件,旨在继续引领全球创新前沿与趋势。对此,在持续完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各项强国建设战略任务与目标的同时,国家各部委应协调行动,尽快制定、出台系列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企业创新与技术转移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全面构筑有利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一批专注于特定前沿技术、细分领域、专业赛道,不断创新发展并占据市场领先地位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国家战略的加持下持续发力,正成为强链补链和解决“卡脖子”难题的重要力量,并沿着“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推动中小企业提升专业化优势,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使命道路奋力前行。[本文为中国工程院“现代企业创新治理体系与产品创新效益提升路径研究”咨询研究项目(2020-SH-XY-1)阶段性成果]
《社会科学报》总第1770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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