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之维

发布时间:2023-02-27 作者: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尤文梦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并且将“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首要要求。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完整复合型制度链条下,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不断垒砌浇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新的里程碑。

 

  “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新型政党制度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伟大政治创造,是从中国土壤中生长出来的新型政党制度。”“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治不必同,期于利民。”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不打“橄榄球”,演奏“大合唱”。中国共产党以敢为人先的政治勇气,沿着“一党领导、多党合作”的道路,坚定地进行改革,正如雕刻师手中的刻刀,将“有事好商量”这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真谛,深深地雕刻进时代的年轮,雕刻在人民群众的心中,在传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与时代同进步,与祖国共前行。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我国各族人民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共同书写了悠久的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精神,团结一心、同舟共济,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全过程人民民主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延伸体现,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制度保障。“团结奋斗是中国人民创造历史伟业的必由之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强了民族凝聚力,使全国各族人民把热爱本民族与热爱祖国的深厚感情结合起来,更加自觉地担负起捍卫祖国统一的光荣职责,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共同使中华民族昂首挺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

 

  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到“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党的二十大报告突出强调,“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其精髓就是民事民议、民事民办、民事民管。“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基层民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与国家和政府层面的政治民主相比,基层历来是民主政治的“发源地”和“实验田”。基层群众自治是指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民主制度和治理模式,具有发生领域的基层性、民主参与的直接性、管理活动的自主性。扩大基层民主能够保证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应该将其作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基础性工程加以创新和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实现了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在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中,群众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主体,顺民意、谋民利,增强了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的主人翁意识。广大人民群众在农村、城市、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基层民主实践,用基层民主的办法解决了一系列基层矛盾。我们有理由相信,当年梁漱溟、晏阳初等先贤孜孜以求的基层民主和乡村治理理想,正在新时代被实现、被超越。

 

              《社会科学报》总第1842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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