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正当其时

发布时间:2023-03-15 作者: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教授 邓 杰

  近年来,随着国际航运中心的东移,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呈现出全球化扩张之势并向亚太地区转移,新加坡和香港先后得到国际航运界,尤其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的支持和认可,一举成为继伦敦和纽约之后的第三大和第四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在此新形势下,发挥优势、积极进取、敢于竞争,上海谋求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正当其时。

 

  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坚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上海作为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始终勇立潮头、勇当开路先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自2013年建立全国首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及2019年在此基础上扩容升级划定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以来,上海在服务共建“一带一路”,尤其是“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以及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等国家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并与新时期上海建设“五个中心”、打造卓越“全球城市”等发展规划、建设目标联动贯通、协调呼应,取得了卓著成效。2021年,在浦东开发开放30年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之际,中央又交给了上海一项重要任务,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并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比照经济特区法规,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进行先行立法,或变通立法适用于浦东新区。

 

  为更好服务国家战略、有效应对国际竞争,基于已有条件和优势,上海及时作出了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选择和安排:2021年国家“十四五”开局之年,《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即首次明确提出要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同年7月发布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十四五”规划》亦进一步强调要“建设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引导鼓励市场主体选择上海作为首选仲裁地”。自此,在我国从海洋大国、海运大国及近年来快速崛起的仲裁大国向海洋强国、海运强国和仲裁强国积极迈进之际,率先推动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战略目标已然明确。

 

  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竞争优势 

 

  比照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四大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来看,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已具备相似条件或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支撑。早在2015年,国务院就通过《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作出了在上海“加快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战略决策和部署。面对中央交给的重要任务及国家顶层设计的政策支持、赋权赋能,上海亦积极响应、先行先试,不仅推动本土仲裁机构实施体制机制改革,更依托自贸区、新片区等“特定区域”汇聚了境内外丰富、优质的仲裁资源。2022年9月30日,上海市委常委会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支持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提升城市软实力的若干措施》。在此背景下,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不仅是上海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战略的题中之义,更是一种不失时机的战略聚焦和提升。

 

  二是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已基本建成并向全面建成迈进。打造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不仅需要仲裁资源集聚,更需要航运要素集聚和航运产业集群的支撑,上海亦不例外。从数据来看,自2014年以来,在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排名前10榜单(Top 10)上,上海的排名逐年上升,自2020年起已连续3年超过香港稳居第三,仅次于新加坡和伦敦,基本建成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已如期实现并向全面建成迈进。

 

  三是有不断优化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以下简称世行)发布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我国营商环境全球排名(DB rank)已跃升至第31位。在营商环境的10项一级评价指标中,有“执行合同”和“办理破产”两项指标,上海的“执行合同”指标全球排名第3,“办理破产”指标全球排名第51。

 

  四是有专业的“仲裁友好型”司法环境。世行的《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在“执行合同”项下二级指标的“司法程序质量指数”方面,上海全球排名第一,在满分18分中得分16.5。此外,上海还有专门的海事法院,可为海事仲裁提供专业的司法支持和监督。

 

  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路径探索 

 

  推动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不仅是一项新的发展战略,更是一种全新的法治实践,需结合自身条件或优势,借鉴国际有益经验,大胆尝试,探求可行路径,主要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展开。

 

  首先,考察借鉴四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制度经验,发挥和提升自身已有优势。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同时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此,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须立足自身优势、中国特色并融入国际经验,实现高质量发展。具体表现为:其一,面向国际培育本土优秀的海事仲裁机构,引入境外知名的海事仲裁机构。虽然海事仲裁以临时仲裁为主,但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四大既有国际海事仲裁中心,无不是依托本土优秀的海事仲裁机构推动海事仲裁发展的,例如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纽约海事仲裁员协会(SMA)、新加坡海事仲裁院(SCMA)、香港海事仲裁协会(HKMAG)。在上海,已有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上海仲裁委员会内设的国际航运仲裁院等专门性和专业性海事仲裁机构,可成为推动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建设的重要依托。而进一步扩大开放(包括扩大市场准入和业务开展范围等),引入全球知名的海事仲裁机构,应是加快优质海事仲裁资源向上海集聚的必然选择。不仅可促进本土仲裁服务市场健康成长、有序竞争,更可能逐步吸引更多约定境外仲裁的海事案件回流到本土就近获得熟悉、便利和优质的仲裁服务。其二,对接国际通行规则,推进我国《仲裁法》修订并推动上海制定支持性、保障性、促进性的地方仲裁法规。自2018年以来,我国《仲裁法》修订一直在有条不紊地实施、推进。作为适用于全国范围的一般性立法,《仲裁法》须兼顾各地仲裁发展水平的差异,因而难以紧密契合上海依托“特定区域”作为“法治试验田”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打造面向全球的亚太仲裁中心的实践需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由此,上海用好中央立法授权积极推动促进性的地方仲裁法规尽早出台正合时宜,与《仲裁法》修订协调呼应亦是相得益彰,一方面可为《仲裁法》修订的深入推进探索经验、贡献规则,另一方面则可在不违反《仲裁法》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从上海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的实际出发,更及时、更高标准也更具针对性地构建制度、设计规则。其三,制定并完善专门的海事仲裁规则。为契合并突显海事仲裁的专业特色,面向海事仲裁实践制定并完善专门的海事仲裁规则实为必要。就海事仲裁的主流模式——临时仲裁而言,本土仲裁机构可在保持和发挥机构仲裁优势的同时对接临时仲裁提供必要的服务。目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已依托中国海商法协会推出的《临时仲裁规则》 配套推出了《临时仲裁服务规则》,在海事仲裁实践中率先引入了临时仲裁,不仅补上了我国海事仲裁发展的一块短板,更与四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依托其海事仲裁机构提供的只进行“轻微管理”(light touch)的“混合型”(hybrid model)临时仲裁日渐靠拢、殊途同归。其四,进一步优化和创新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下的诉仲调衔接机制。为发挥中国特色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下不同争议解决方式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多元融合的系统优势,可借鉴参考有关国际经验,进一步优化和创新诉仲调内部或外部衔接机制。四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的海事仲裁机构都十分重视仲裁与调解的结合,力促通过更快捷、经济、友好的方式解决争议,最有代表性的当属SCMA推出的仲裁—调解—仲裁(AMA)程序。无独有偶,上海仲裁委员会新创立的ADR中心及其引入的调解提前介入机制,不仅优化了仲调内部衔接机制,更与上述AMA程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总部与上海海事法院之间的海事案件委托调解机制,则堪称中国式诉仲调外部衔接机制的创新典范。不仅如此,上海先后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各仲裁机构和调解机构,还可在国际商事法庭诉仲调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上进一步推动资源整合和机制优化。

 

  其次,立足国际航运界的实践需求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服务,争取BIMCO的支持和认可。虽然目前四大国际海事仲裁中心都是普通法管辖区,但其仲裁法都是制定法且呈趋同化发展,并形成了一套国际通行的制度和规则,这意味着非普通法管辖区参与竞争、打破垄断、融入主流、跻身前列并非没有可能。而要成为BIMCO纳入其制定或推荐的标准格式合同中的仲裁地选项,完善制度、提升服务,面向国际航运界提供其熟悉和习惯的海事仲裁,应是不变的“黄金法则”和成功进阶的必由之路。

 

  最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面建成。2022年2月,世行发布了宜商环境(BEE)评价体系的《前期概念说明》(PCN)。新的宜商环境评价指标在一级指标中专门设置了“争议解决”,并将“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质量”设为二级指标,用以衡量仲裁和调解的法规质量和支持效率。由此,仲裁不仅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法治保障,更成为营商环境的内在要素和组成部分,直接影响营商环境的评价和排名。《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报告(2022)》公布的指标体系中,作为三个一级指标之一的“航运服务”所占权重高达50%,其项下的二级指标“海事法律服务”则从海事仲裁服务和律所合伙人两个维度进行测评。综上所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及加快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全面建成,与推动上海加快打造亚太海事仲裁中心其实是互为表里、彼此护航、相互成就的。

 

      《社会科学报》总第1844期2版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保留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