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律师无效帮助的博弈

发布时间:2024-01-22 作者: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 任建新

  近期以来,律师执业过程中权利被侵犯、被不正当损害的事件偶有发生,并随着媒体的曝光热度急剧升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在广泛关注律师权利保障的同时,还应明晰,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其代表着当事人的利益。为此,不应该将视野局限于律师权利被侵犯的浅层式论证,而应该深入解剖受外部因素影响导致律师权利被侵犯,与受内部因素影响致使律师主动作为不足,进而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的影响,以及对当事人利益的救济。其中,核心的部分便是律师帮助效果的评价。只有合理评价律师帮助行为是否无效,才能把握当事人利益是否被侵犯,以及侵犯的程度,进而采取适宜的救济措施。

 

  律师无效帮助的具体标准 

 

  律师无效帮助可以成为获得人身保护的理据,但是,当事人需负两方面的举证责任:第一,律师的陈述水平低于合理的客观标准;第二,当事人受到律师不称职表现的影响,如果没有律师的失误,诉讼结果很可能会有所不同。仅靠认罪后果的错误建议不足以构成无效帮助,仍然需要错误性和影响力等因素加持。此外,法院认定无效仅是一个方面,合理性也是考量因素,即问题的解决是否合理,这是一个更高的标准。

 

  律师无效帮助的层次解剖 

 

  认定无效的情形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事实问题。包括认罪之前的犯罪事实和认罪之后的认定事实两个维度,二者皆为案件事实,并都需要证据支撑。第二,法律问题。不违反明确确立的最高层级的规范,同时,法律需要具体明确,如果模糊笼统,则一般不对下级法院产生直接的约束力。第三,合理程度。对法律不仅需要遵守,还需要合理适用。须知,律师无效帮助的审查不再局限于某一情节,而是综合全案因素进行考量,属于综合审查模式。在围绕当事人争点审查的同时,将视野扩展至全案,并以事实、证据、法律为依据,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有理有据的回应。

 

  律师无效帮助的实践操作 

 

  推定的存在是操作过程中的重要节点。当一项申请提交给法院时,如果法院草率地拒绝救济,则可以推定法院一般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程序原则,而是根据案情对该申请作出了裁判,且该裁判首先推定是正确的,即律师的建议在刑事案件所要求的权限范围内。律师也无需准确预测法院之后可能的操作,而是可以直接在合理的专业意见范围内进行推定,且此推定具有先期的信服力。当然,也允许后期具备相应条件时予以推翻。其中,也可以看出上下级法院之间并非对立的,而是互相信任、信赖的。当下级法院作出裁判后,其他诉讼主体提出异议时,上级法院首先要做的并非质疑,或者否定,而是肯定。所以,对已经产出的裁判,要想推翻,就必须准备充分的依据。这可以强化裁判的权威性,落实裁判的执行力,减少诉讼的频繁启动,但也给权利救济带来了一定的阻碍。

 

  律师无效帮助的评价核心 

 

  判断是否无效的关键,就在于所谓的无效行为是否会改变律师的办案思路,如果当事人选择不认罪而进行对抗,对抗的成功性就成为关键节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核心的判断标准,就是在系属律师有效帮助下,当事人能获得无罪、轻罪结果的概率大小。除现行规范外,当事人实际获得的好处也是判断要素,这也是一种实质性利益衡量。所以,即便律师解答错误,但只要当事人获得了实际的利益,或者其利益未受实质性损害,那么一般不会认定为无效。总之,认定律师无效帮助有所隐忧,存在着角力。如果设立了律师无效帮助的细则,则会分散律师的注意力,其第一要义容易演化为不是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而是首先要规避责任,进而侵害辩护的独立性和自由度。实践中,主张律师无效帮助呈现规范层面路径畅通,实践层面运行艰难的状态,以致有效成为常态,无效成为例外。其背后,是刑事司法主旋律公正和效率的博弈。

 

  解读实践中认定律师无效帮助的标准和要素具有实际意义,以掌握认定律师无效帮助的步骤和尺度。还应明晰,律师兴,则法治兴,律师是新时代法治发展的关键部分。法治是规则之治,涉及公私主体之间权力与权利的分配,也必然会因为利益分配而产生诸多纠纷。其中,律师既是当事人的代理人,又是矛盾的化解人,其纽带作用不可忽视。但是,受制于主客观因素影响,律师的帮助行为有时无用或者无效,这会给广大受众的利益带来一定的损害。那么,是否界定以及如何界定律师无效帮助就需要明确的标准指引。同时,司法机关应深化“如我在诉”的意识,发挥能动司法的效能,强化诉源治理,做到抓前端、治未病,依法保障律师和当事人的利益,将矛盾及时、有效化解。

 

            《社会科学报》总第1887期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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