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月刊:以责任者身份建构正义和美德

发布时间:2023-08-03 作者:刘 静

  在后人类时代的语境下,康德“人是目的”命题面临着困难和挑战,建立在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尊严理论如何容纳新的伦理身份,证成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成为伦理学面临的新问题。其深层原因,在于其理性主义尊严观的立论基础将“人格性”作为尊严的人性根基,从而在当代生命伦理学和生物伦理学中面临困难,即“非理性存在者”的尊严问题,这包括非理性的人是否具有尊严,动物是否具有尊严。其深层的冲突和矛盾在于理性主义尊严观的道德基础和人性根基,体现在“动物性”“人性”和“人格性”三者之间的内在张力关系。

 

  伍德在康德义务论伦理学框架内,通过对人性公式的价值论重构,打破了“人格”和“物”的二元对立,在理性中心主义观念下完成“人是目的”到“物是目的”的拓展论证,最后推出“非理性存在者的道德地位”和“动物直接义务论”。然而,这一切并非伍德所诊断的,“人格化原则”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和“物种主义”。相反,恰恰是人的理性的工具化和技术化的过度使用。在技术、欲望和需要的驱动下,人逐渐成为“物”,把自身、他人和非人类存在者当成了“手段”,使人丧失了人之为人的自由本性,从而失去了责任者的身份。伍德的价值论重构和拓展论证,以取消“人格化原则”为代价,造成了人性和人格性的分离,弱化了责任者的道德主体地位。

 

  在康德“人是目的”命题的语境中,“人是目的”是一个“道德命令式”,并不依赖于价值论的基础,自由和尊严首先是一种“义务”,而不是“价值”和“权利”。理性的力量不仅仅是工具化和技术化的使用,以人类自爱和幸福的名义去破坏自然,相反,理性在实践中真正的运用是能够产生义务,以责任者的身份去拥抱自然和关爱动物。因此,人格化原则不应该承受人类中心主义和物种主义的指责,相反,康德意义上的人格化原则发展得还不够,人类需要继续坚守人之为人的自由本性,基于义务建构论的视角打开伦理关切的视界,以责任者的身份建构正义和美德,从而去面向后人类的未来。(本文原标题为《“人格化原则”取消的代价与责任者的观点——伍德对“人是目的”命题的价值论解读及其疑难》)

 

《学术月刊》202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