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商研究:从数据专有权到数据使用权
发布时间:2024-07-17 作者:吴汉东
吴汉东撰文指出,数据产权立法具有提供新的制度产品的法律价值,表现为新的权利属性、新的制度构成、新的法律价值目标。我国未来数据财产赋权的法律构造可规定以下三类使用权主体:赋予数据处理者以有限排他为内涵的使用权;赋予数据来源者以访问、携带为要义的使用权;赋予数据使用者以对价许可为特点的使用权。对数据财产赋权的法规可命名为“数据权条例”,不同于传统所有权制度和经典知识产权制度,有限的保护范围、相对的排他效力、有效的共享流动构成了数据产权立法的主要内容。
《法商研究》2024年第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