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更友好的生育支持政策

发布时间:2022-04-13 作者:南开大学社会工作与社会政策系 吴 帆

  截止3月18日,已有25个省份完成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相关内容集中体现在三个领域:第一,经济支持,通过补贴或费用减免来降低家庭的直接生育成本;第二,服务支持,通过公共服务尤其是抚幼服务缓解家庭在照料上的压力,降低生育的机会成本;第三,时间支持,通过延长产假、明确或延长陪产假、增设育儿假来保障父母休假的权利,缓冲家庭在生育后的时间短缺和照料压力。其中有关经济支持和服务支持的政策大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尚缺乏具体且可操作化的政策细则。而在时间支持方面,绝大多数省份都在原有98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60天,有的省份产假时间更长,或者当事人可根据不同情况与单位协商,产假最长可达一年。虽然陪产假和育儿假有利于鼓励男性对抚幼责任的共同承担,也有助于社会性别友好文化的构建,但陪产假多为10天或15天,育儿假多为夫妻双方各为10天或共有10天,这样的时间周期设定相对于女性产假而言,对男性就业及其就业稳定性的影响不大。

 

  总体上,目前已出台的举措主要集中于为新生儿母亲提供了非常慷慨的时间支持。基于不同国家及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数据的研究结果表明,延长产假既可能对提高生育率产生积极影响,也可能会降低生育水平。由此,在生育友好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理解延长产假可能产生的双向效应。一方面,延长产假具有正向效应。产假是生育支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能够缓解新生儿给家庭带来的照料压力,也为保护女性就业并维系女性就业的稳定性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保障。

 

  另一方面,延长产假也会产生负向效应。单一强化产假的延长也极有可能偏离政策制定的初衷,或者说单项政策的效果可能会非常有限。仅延长产假意味着对女性生育及养育责任的进一步强化。中国女性相对较高的劳动参与率,尤其是育龄妇女更高的劳动力参与率,强化了职业女性在母亲角色与职场角色之间的张力,也加剧了母职困局。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数据,2020年中国女性处于25—29岁、30—34岁、35—39岁、40—44岁这4个年龄段的劳动力参与率分别为84.76%、82.88%、83.42%和83.71%,这在全球范围内都处于较高水平。而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表明,在18—64岁已经生育的女性中,有五分之一的人因为生育或照顾孩子有过半年以上的职业中断经历。同时,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所面临的激烈的社会竞争,导致女性在生育上要面对更强的时间约束和精力约束。因此,产假时间越长,越有可能造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领域里的劣势积累,形成严重的母职惩罚。母职惩罚主要包括成为母亲后要面对的职业中断、职业发展劣势积累、职业发展机会减少、母职工资惩罚,等等。此外,由于缺乏延长产假带来的生育成本的分担机制,延长产假给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雇佣的女性员工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压力,极有可能进一步加重劳动力市场对女性的母职惩罚。综上,延长产假会增加女性生育的机会成本,恶化女性的就业和职业发展环境,因此会对女性的生育意愿产生较强的抑制效应。

 

  其他国家和地区在两个方面的经验值得中国借鉴。一是包括延长产假、婴幼儿照料、家庭—工作平衡支持等在内的综合性家庭政策对提高生育率具有积极作用。二是,相比于仅包含母亲,涵盖父亲和母亲在内的时间支持政策在提高生育率上的作用更为明显。毋庸置疑,完善我国的生育支持政策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对于政策完善及其效果的判断也有待持续的观察和探讨。但是,如果现有政策过于强调对产假的延长,也可能源于决策者对女性职业发展和母职困局的认识不够充分。

 

  中国传统性别文化对女性履行母职的文化规范根深蒂固,相关制度设计也未能真正摆脱这一刻板印象。因此,制定生育友好支持政策不应该在制度设计层面进一步强化或固化女性的母职角色。生育支持政策的制定应该在宏观整体上进行统一的规划,将生育津贴等经济支持、延长产假等时间支持、托幼服务等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支持同调节家庭—工作平衡的政策组合起来,对提振生育率发挥积极协同作用。同时,必须从性别平等视角来审视和反思中国目前的生育支持政策,尤其要加强职场领域里的性别平等,为女性设置更为弹性的工作制度,让生育支持政策更有效地促进女性的家庭—工作平衡。此外,还要基于生育给女性带来的职业发展风险和压力来设计安排相关政策。

 

    《社会科学报》总第1799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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