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企业科技创新的梗阻点和突破口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是推动创新创造的生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将“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列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提出明确要求。从“创新主体”到“科技创新主体”,体现出企业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地位、角色、使命、任务发生显著变化,如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已成为我国锚定建成科技强国战略目标征程中的一道必答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导向,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部署、全领域布局,全面增强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2023年企业研发经费占全国研发经费支出的比重达到76%,企业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达到51.3%,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显著增强。但与主要创新型国家相比,我国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作用还未充分发挥,重大原创性成果缺乏,高端芯片、基础材料等瓶颈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仍然偏弱。
解析企业科技创新梗阻点
创新决策层面,在政府主导的国家创新体系中,科研院所和高校占据主体地位,企业作为市场化主体在参与国家科技决策中的路径尚未系统建立,导致其创新需求和市场实践经验难以有效融入决策体系。政产学研用合作中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协调机制尚不完善,企业在资源争夺和政策制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企业科研人员在国家重大攻关项目和重大科技决策专家组中所占比重偏低,难以在创新决策中发出强有力的声音。
研发投入层面,2023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开展研发活动的企业占比30.7%,接近七成的企业未开展研发活动。在基础研究投入中,高校和研发机构占有绝对优势,二者从事基础研究的R&D人员全时当量占比超过91%,基础研究经费支出占比超过85%。企业在基础研究中的主体作用欠缺,这不仅是企业资源限制的问题,更是研发激励机制与政策扶持不完善的体现。
科研组织层面,企业的科技人才不足,原始创新能力薄弱,在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方面战略意识不够,缺乏对基础研究的持续投入和对技术工程化的统筹能力。企业在重大科技任务中的组织能力与科研资源整合能力不足,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协同效率低,难以承担复杂的跨学科、多领域协同攻关任务,亟需通过完善协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和人才培养来强化企业在科研组织层面的主导作用。
成果转化层面,当前科技创新与实体经济相脱节,很多科研项目缺乏问题导向和市场意识,导致大量研发成果未能及时有效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尽管我国企业的发明专利产业化率远高于科研院所与高校,但仍然面临技术壁垒难以突破、市场需求不足,技术创新供给与产业发展需求难以有效对接等问题。企业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应用者,应主动承担更多责任。
上述梗阻点如不破除,将持续阻碍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进阶之路,鉴于此,全方位构建突破体系迫在眉睫。未来,要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战略部署,推动企业成为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成果转化的主体。
明确企业科技创新突破口
强化企业创新决策主体作用。建立企业常态化参与国家科技战略决策的机制,支持企业在原始创新中发挥牵头作用,组建创新联合体,积极参与重大项目战略布局。建立企业家科技创新常态化咨询制度,定期组织沟通交流,赋予企业家、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更多的资源调配权、产业联盟建设权、产业标准制定话语权。优化科技计划项目的形成机制,强化从企业发展需求中凝练任务的能力,在解决企业实践以及重大工程科技应用问题中总结归纳科学原理,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
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作用。完善企业基础研究税收制度,加大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落实力度,对设立企业总部研究院,大力投入前瞻性、引领性基础研究的企业实施财政、税收优惠。完善多元化科技投入机制,发挥好政府和社会资本支持作用,探索“政府+企业”、政府购买服务、社会资本注入和创新风险投资等模式,形成共促企业基础研究的合力。构建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精准投向基础研发以及初创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
强化企业科研组织主体作用。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龙头作用,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产业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更好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在细分领域的竞争力,培育更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小巨人”。通过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促进企业主导重大科技项目,在重大任务组织实施中完善创新联合体机制,探索“企业出题、共同解题、企业验收”等新型组织模式。
强化企业成果转化主体作用。提高企业对科技成果的吸纳和转化能力,破解企业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的政策障碍,结合国家重大工程、国家重大任务设计一揽子重大应用场景,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强化企业在产学研融合中的主导作用,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通过战略合作、搭建平台、联合研发等多种方式深化合作关系,健全产学研成果对接和产业化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优化利益分配机制,通过权益分享明确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责权利关系,提升成果转化的效率和动力。
《社会科学报》总第1935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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