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优化一流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5-06-09 作者:浙江大学民营经济研究中心 王志凯

  2025年4月3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已经于5月20日施行,这为我国各地各级部门和社会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 

 

  保障民企践行市场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中国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保证。中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规范市场竞争、优化市场环境,就是与国际成熟市场经济接轨,就是在遵守全球市场规则。千方百计做大民营经济市场,是加快中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这离不开《民营经济促进法》的保障。

 

  进入新世纪,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民营企业踏上了国际化进程,开始面对产品质量与行业标准的要求。然而彼时,起步于家庭作坊的浙江民企依赖模仿制造,由于缺乏质量与标准、充斥假冒伪劣而陷入了商业诚信危机。

 

  面对浙江民营经济遭遇的困境,其时刚到任浙江省委书记的习近平同志,经过充分调研,梳理出了浙江的“八大优势”,提出立足“八大优势”采取“八大举措”,这就是“八八战略”理论。正是“八八战略”理论与举措,巩固了浙江民营经济的市场经济制度先行之优势地位,一举消除了浙江产品的“假冒伪劣”顽疾。 

 

  民营企业有制度机制优势,但企业核心竞争力还是在于技术、品牌、产品质量与标准。《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科技创新条款,对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品牌建设和标准制定做了明确规定,督促民企自身做好品质控制、提高产品质量,助力民营企业在产品质量和行业标准上做出中国企业的贡献。 

 

  确保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民营经济就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但有些遗憾的是,中国民营经济的市场地位、法律地位时不时地受到挑战。尽管中国《宪法》1999年修订版第六条(2018年修订版延续)从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高度确立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地位,民营经济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一样,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然而,一些别有用心之人常常质疑民营经济的市场地位,甚至否定中国民营经济的法律地位。更有个别公权力和公权力资本,在与民营企业的投资、服务和商业往来中违背诚信和契约精神,严重影响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中国首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的基本性法律,对支持保护民企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是对《宪法》确立中国民营经济法律与市场地位的具象化保护,为稳定民企信心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强化政务诚信,提高社会信用   2025年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要求广大民营企业家坚持诚信守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以实际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政府做好政务诚信,奠定社会信用建设的底气,才能规范民营企业诚信经商。 

 

  《民营经济促进法》第六章“服务保障”,就是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尽责,为民营企业的投资、经营、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提供全方位服务。这就是政务诚信,为的是鼓励企业家诚信经商。企业诚信经商、保护劳工权益,可以让员工与企业形成忠诚的结合体。例如,京东为快递员全额缴付“五险一金”,让员工老有所依、无后顾之忧,其企业诚信和社会责任受到社会赞誉。2024年,京东位列中国民企营收十强之首,这也是对这家满怀创业和报国激情的企业的认可。

 

  服务和保护民企开放发展   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是中国民营经济创新开放发展的需要。2001年,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市场向中国制造敞开大门,浙江民营企业国际化进程加快。正是这个时期,浙江开放发展加速民企国际化,很好地克服了困扰民营制造业企业的假冒伪劣问题。因为加入WTO,浙江的民企开始依照国际市场产品质量和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这也很快提升了浙江民企的产品质量和标准。 

 

  当前,我们面临来自外部的出口封堵、科技打压,叠加扩大内需和提振消费的支持措施见效较为缓慢。我们要保持自己的发展定力,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努力打造中国自己的品牌,掌握自主可控的核心技术。同时,要坚定不移扩大开放,跟踪世界前沿科技和产业,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社会科学报》总第1955期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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