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与认知证成:一个亟待探究的议题
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活动主要是一个认知过程。认知证成理论作为认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司法证明语境具有高度契合性。处于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中国法学界亟需关注认知证成问题。
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活动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价值因素的影响。比如,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基本权利,那些经由非法程序所收集的证据通常会被法庭排除在考虑范围之外。显然,基于价值考量而排除相关证据的行为,极有可能会干扰事实认定者的认知判断。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价值因素仍占据了相对重要的位置。事实上,人们对下述命题已然达成基本共识:事实认定具有“求真”与“求善”的双重目标追求。从结构功能视角来看,“求真”目标取决于事实认定的内在认知结构,且属于事实认定的内部目标;“求善”目标取决于事实认定的外在规范结构,可被视为事实认定的外部目标。这两种目标追求及其结构设定共同决定了事实认定的具体形态。从宏观上讲,认知目标(内部目标)是基础性的;价值目标(外部目标)是延展性的。事实认定机制与实践应当以实现良好的认知目标为根基,在此基础之上或在特定条件之下,将价值目标的达成纳入考量范围。从认知层面探究事实认定之本质与机制,已经吸引了一大批学者的目光。相较而言,国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更为丰硕,我国学术界尚处于初探阶段。
事实认定的认识论进路
针对事实认定认知结构与目标的探究,可以从多种路径切入。例如,从心理学角度解析事实认定者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特征和动态规律。目前,从哲学认识论理路来探讨事实认定之认知机制与本质的研究尚显不足。哲学认识论一般性地描述了人类认识活动的内在原则、机理,大量具体的认知理论还提供了规制认知过程的规范框架。作为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事实认定必然受到普遍性认知规律与结构的支配。总体来讲,哲学认识论为我们理解、规范事实认定过程提供了丰富的理论资源。
边沁指出,“证据领域无非是知识领域”。事实认定本质上是一个基于证据的认知过程。就此而言,“事实认定认识论”理应成为证据法学研究者重点关注的领域。事实上,从吉尔伯特到威格摩尔等经典证据专论作家一以贯之地涉及了对同时代认识论的讨论。无论是证据规则的设立,还是证据理论的建构,都可以从哲学认识论中汲取智识资源。然而,现代证据研究在认识论方面的明确探讨非常有限。正如帕克教授所言,“对于普通律师和法学教授而言,是否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理解盖梯尔、奎因和古德曼的诸多学说,甚或是艾伦和雷特的研究成果,他们对此存有疑问”。总体而言,现代证据研究趋势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沉浸于对相关规则细节和应用的探讨,过于关注证据规则的实践效用;第二,倾向于借助自然科学方法(例如心理学实验、概率分析等)来分析事实认定过程。也就是说,现代证据研究更加重视事实认定的实践性维度和描述性维度,但极大地忽略了规范性维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主要涉及规范性维度的认识论便不再受到关注。事实上,事实认定认识论在更为基础的层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定的事实认定认识论不仅在宏观上决定了我们对事实认定过程的理解,而且根本上决定了规则设立和变革的方向。在英美证据法学界,以艾伦、帕尔多、苏珊·哈克、何福来等为代表的一流证据法学者一直致力于推进有关事实认定认识论的研究。
事实认定的认知证成理论
认知证成理论(The Theory of Epistemic Justification)作为认识论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与司法证明语境具有高度契合性。所谓认知证成,既指一种认知状态,又指实现这种认知状态的认知路径。作为一种认知状态,“证成”基本等同于“正当理由”。当我们说某人的认知获得证成时,就是指他的认知具备正当理由。就此而言,认知证成与其他证成(例如道德证成)概念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进一步来讲,这种正当理由的获得并非通过某种偶然性、随意性的方式来实现。作为一种认知路径,“证成”还涉及获得正当理由的基本方法。因此,当我们试图从静态意义上描述某种认知状态时,“证成”与“正当理由”可相互替代使用;当我们试图从动态意义上描述某种获得正当理由的具体路径时,“证成”(作为一个动词来使用)则更为恰当。大体而言,事实认定本身就是一个寻找认知性正当理由的过程。事实认定者在作出事实裁决时,首先要寻找能够使自己信服的正当理由,进而也要让这些正当理由为当事人和社会大众所接受。据此,在事实认定者寻找正当理由的过程中,其内在心理过程呈现出何种特点,相关正当理由的决定性因素又有哪些,这些问题本质上所涉及的就是认识论问题,并且主要涉及认知证成问题。据此,立足于认知证成理论来分析事实认定之机制,具有重要价值。
处于新一轮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中国法学界亟需关注认知证成问题。一直以来,中国法学界都非常重视对司法证明基础理念的探讨。法学研究者最初主要是从经典马克思主义学说中找寻理论资源以建构司法证明的理念基础的。以巫宇甦教授主编的我国最早的一部证据法教材《证据学》为例,该书开篇就指出证据学“主要就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为指导”,进而认为“实事求是是贯穿于整个证据制度的基本精神”。尔后,法学研究者针对司法证明的理念基础展开了持续性研究,除了“实事求是”这一界定外,各种其他学说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繁荣景象。现今法学界有关“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讨论实际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相关研究的延续。然而,这种学术承续性也导致相关研究被局限在“真实”“真相”等概念或理念框架内,忽视了其他概念或理念范畴。究其本质,事实认定是一个寻求真相的过程吗?或者,事实认定者扮演着兜售真相的售货员角色吗?毕竟,自从审判制度被发明以来,它就被认为是真相的忠实追捧者。无论是现今被视为闹剧的神明裁判制度,还是被今人极尽贬低的法定证据制度,又或者是我们正生活于其下的现代裁判系统,在其同时代人看来,它们都在某种意义上以寻求真相作为使命。如果真相就是事实认定的目标,那么戴尔·南斯教授所构想的“完美可靠的黑匣子”(输入证据,便输出完美可靠的裁决)便是最理想的审判制度替代品。然而,理性之人通常不会认为从“完美可靠的黑匣子”里输出的裁决具有完全的可接受性。事实上,“真相”绝非事实认定的唯一目标,甚至不是主要目标。现代裁判制度主要是一个说理的制度。理性的事实裁决必须建立在充分的正当理由基础之上。因此,中国学术界不应再囿于有关“真相”的传统认识论话语体系之中。对处在司法改革过程中的中国法学界而言,是时候突破旧概念体系的束缚而放眼更为广阔的理论天地了。
《社会科学报》总第1788期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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